当前位置: 布偶猫 >> 布偶猫的天敌 >> 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重大生
渝检五分院诉称,年1月1日起,吴某刚(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期间,在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9尾(其中活体8尾,死体1尾);与刘某、蒋某某(两人均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捞3尾鲟鱼、2尾鲤鱼、1尾鲢鱼和5尾鲫鱼(其中长江鲟1尾),并邀约谢某岐、章某将上述渔获物杀害后共同食用;吴某、谢某波、刘某全明知吴某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与其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先后33次从吴某刚处收购其非法捕捞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岩原鲤以及鲇鱼、黄颡鱼、中华倒刺鲃、翘嘴鲌等共计10种渔获物进行食用。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上述8名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保护野生鱼类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估算价值为人民币元。
渝检五分院认为,吴某刚等8名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杀害、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及其他长江水生生物,严重破坏了长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职权向重庆五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元,按鉴定意见中增殖放流要求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合计元。
长江鲟为我国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更是研究鱼类和脊椎动物进化的活化石。受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宏观生态格局改变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的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近或有牵连关系,故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当天上午,庭审全面顺利完成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四阶段活动。案涉各方围绕生态破坏事实是否成立,《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及其确定的生态损害损失是否合理,各被告是否可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同时,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法庭主持调解,其中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的三案被告吴某、谢某波和刘某全深刻认识到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吴某赔偿元,谢某波赔偿元,刘某全赔偿元,均用于增殖放流成鱼、幼鱼进行生态修复,并分别承担元鉴定费。三被告均当庭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余两案将经法院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网络直播图像)
因本案涉长江鲟的生态保护和种群恢复等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法治宣传教育意义,重庆五中院将该案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并邀请到全国人大代表张绍勇和市人大代表林必忠、吕军、杨德凤到现场旁听。
代表点评全国人大代表、中冶建工集团混凝土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科员张绍勇
今天的庭审规范有序,为到场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司法宣讲课,使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特别是本案涉及的长江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于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特别的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相信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重视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保护。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馆员林必忠此次庭审规范高效、重点突出,诉讼引导及时适当,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展示了重庆五中院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同时,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捕捞、买卖、食用长江鲟等野生动物生态破坏系列公益诉讼案,在合议庭主持下有三名被告当庭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彰显了司法权威,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希望重庆五中院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为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十年禁渔”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台联副会长吕军今天,我以市人大代表身份旁听了这一系列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整个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举证清晰,辩论精彩,法庭平等保护了双方的诉讼权益。案件涉及非法捕捞、贩卖、食用“水中国宝”长江鲟,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建议对这类重大典型案件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水生物的意识,让今天审理这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再复演!
市人大代表、渝中区上清寺城市综合管理所街面大队长杨德凤重庆五中院为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近年来通过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开展川渝环资司法协作等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值得肯定。同时,今天的庭审庄重规范、秩序井然,体现了环境资源司法的威严。希望重庆五中院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力度,如印发环保法治宣传册、拍摄主题宣传片等,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法治意识。
摄影:尚博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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